小区失火,近千户业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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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5日,浙江杭州城西金成花园发生火灾,导致1人死亡。事后,受害人父母以小区安全通道受阻耽误消防救援为由,把业委会告上法庭。今年4月28日,经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酌情确定被告(金成花园小区业委会)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计金额11万多元赔偿款由984户小区业主分摊。

案例回顾

2017年10月5日傍晚,杭州西湖区金成花园一住宅楼发生火灾,居住在六楼的一名年轻人爬到阳台上躲避,但浓烟不断从窗户冒出,无奈他又爬到5楼遮雨篷上,后因火势太猛,小伙从雨篷上坠落身亡。事后,受害人父母以小区安全通道受阻耽误消防救援为由,将金成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庭上,原告提出火灾发生时由于小区路面停放车辆太多导致消防车没能停在出事的楼下,延误救援,业委会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需承担责任。被告则认为,消防车停放的位置与其取水有关,属于合理的救援范围,而且整个救援过程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表明路面停放车辆给消防车救援造成了妨碍。而且在火灾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业委会成员和小区保安立即携带消防器材前往现场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救援,尽到了相关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起火原因“不排除玩火引燃鞋柜引发火灾”,而且受害人系精神残疾,因此主要责任在监护人,也就是受害人父母。此外,小区主干道的停车问题、大门口的商铺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车辆的通行,耽误了救援,业委会未能通过有效管理确保小区入口主干道的同行顺畅,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业委会非专业物业公司,管理能力有限,而且金成花园业主私家车数量是车位数量的2倍以上,客观上存在停车困难问题。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酌情判定被告承担10%责任,合计赔偿11万多元。

如果小区是第三方的物业公司,那么针对这样的判罚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走保险出钱赔偿。但金成花园小区为业委会自管,但数年来仅收取每平方米0.5元的物业费,业委会账户几乎无余额,这就意味着赔偿金额要摊派到每位业主身上。

对于判决结果业主们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既然消防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排除玩火引燃鞋柜引发火灾”,又为何让全体业主来承担责任?还有的业主提出自己根本没有车,不存在自家的车辆阻碍了消防畅通的问题;还有的业主是在事发以后才入驻的,为何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有业主认为业委会只是一个由业主选举出来实行自治管理的民间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退一步说,即使业委会能作为被告,业委会的钱都是业主的,业委会有权动用吗?

律师点评

解答人: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

上述案例的判决一出,引发了广泛讨论,主要集中在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可以当被告,以及法院判决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委会是否可以向全体业主收钱吗?笔者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就以上问题提供一些观点,供大家讨论。

判断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首先应定义业委会的法律性质。业委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反映全体业主中绝大多数人的意见;(2)业委会的活动以物业的自治管理为限;(3)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向全体业主负责,维护的也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4)业委会必须到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业委会一般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方性法规成立的,大多有相对固定的组成人员和职责分配,并在全体业主授权下管理公共基金,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性用房及由此产生的收益进行监督管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有专属账户,拥有“一定财产”。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规定,“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按此看,业委会完全满足“其他组织”的条件,因此判断业委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法律基础上没有问题。

另外,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批复来看,也认定业委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8月20日在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关于金湖新村业委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以及在2005年8月15日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5)民一立他字第8号《关于春雨花园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分别对业委会作为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给予了明确的认可,认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究其本质,业委会不是法人,业委会实际上是以业主大会的名义参加诉讼,代表的是全体业主,即真正的诉讼主体是全体业主,只是在诉讼中不可能要求全体业主共同作为当事人参加。因此,业委会虽然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业委会在诉讼中的一切行为均是代表业主大会,其法律后果最终也归属于业主大会,也就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说到这也就回答了一开始提到的另一个问题,法院判决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但这里的全体业主指的应该是事故发生时在金成花园小区居住的全体业主,从溯及力上讲不包含事故发生后至判决作出期间新入住的业主。业委会向需要承担责任的业主收取费用也非常合理,只是部分业主的抗拒心理我们也可以预料到。法院想执行到所有款项依然会遇到不少困难。

笔者认为,业委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存在,赋予业委会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业委会自身一旦成为权利义务的归属点,既便于其取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更能增加交易相对人之便利性和安全感,还会有利于相关物业纠纷的依法及时解决,减少单个业主的讼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无论是出于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还是从诉讼效益的角度权衡,或者仅从节约司法资源方面考量,希望立法层面能尽快注意到这个问题,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以免不同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最后回归到消防安全上,我国《消防法》第28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金成花园小区火灾赔偿案又一次给我们敲了警钟,给我们发出了两点警示:一、每一位业主都要严格遵守《消防法》的规定,不在消防通道上停车;二、业委会或者物业公司都要严格履责,加强管理和服务,保障每一条消防通道的顺畅,致力于建造安全有序的小区。只有业主和业委会共同努力,消除小区内各类安全隐患,切实把安全工作做细做实,实现防患于未然,才能迎来更加安全的明天。

律师简介: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资深出庭律师、律师仲裁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扬远疑难、复杂案件总负责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曾毕业于军事院校,并在军队服役多年。长期担任《东方大律师》《大律师》和《我要找律师》栏目的嘉宾,以第三方公益律师身份为《新闻晨报》涉法及社会热点新闻报道提供法律观点和分析意见。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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