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大律师 – 东方消防救援 //www.846288.com 法治立场·科普视角·人文情怀 Mon, 11 Nov 2019 04:49:02 +0000 zh-Hans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6.5.5 //www.846288.com/wp-content/uploads/2019/07/cropped-logo-1-32x32.png 东方大律师 – 东方消防救援 //www.846288.com 32 32 一个烟头的代价 //www.846288.com/2019/10/29/%e4%b8%80%e4%b8%aa%e7%83%9f%e5%a4%b4%e7%9a%84%e4%bb%a3%e4%bb%b7/ //www.846288.com/2019/10/29/%e4%b8%80%e4%b8%aa%e7%83%9f%e5%a4%b4%e7%9a%84%e4%bb%a3%e4%bb%b7/#respond Tue, 29 Oct 2019 08:28:32 +0000 //www.846288.com/?p=13561

老年人一直是火灾事故中受到伤害较多的群体,这其中因老年人卧床吸烟致灾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躺在床上吸烟,往往一支烟未吸完人已入睡,未熄灭的烟头掉在被褥、蚊帐、衣服或地毯等可燃物上很容易发生火灾。有数据显示,卧床吸烟的致亡率在火灾死亡人数中超过了70%。

案例回顾

2013年11月11日,家住北京房山区的84岁老人李某,因为卧床吸烟引燃床上被褥并蔓延成火灾,火灾导致李某死亡且殃及了住在三楼的邻居。

住在三楼的张某妻女在火灾中死亡,张某事后与李某的四个儿子协商但无果,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的四个儿子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180余万元。庭审中,被告人辩称,李某去世时,留下的退休金存折仅有3.8万元,兄弟四人已经赔偿了张某30余万元,远超过李某的遗产数额。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超过李某遗产的部分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与此同时,李某的长子称,自己和父亲早在20年前就分家单过了,对于这次事故,他既不是责任人也不是监护人,根据我国的法律,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对原告进行赔偿,即使赔偿也是出于道义。

法院认为,根据事实,住在三楼的张某妻女因楼下行为人李某吸烟引发的火灾而死亡,故李某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四名被告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175万元。该案法官表示,虽然被告需要赔偿175万元,但最终还要根据四名被告继承李某的遗产数额来进行实际赔偿,也就是说,四名被告继承多少则赔付多少。

律师点评

解答人:丁涛涛(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案中,被告辩称李某的遗产仅3.8万元,因此他们只能在此范围内赔偿。这样的说法是否成立呢?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也就是说,李某的财产除去共有财产中的他人部分,所剩的个人合法财产都是他的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如果原被告对相关财产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提交专业机构评估。按此解释,如果李某所有的财产只有3.8万元,张某的家属也仅能以此为限主张赔偿。

李某的财产有限,其居住的房屋还是租借而来,而且房东的损失也是因李某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亦应在李某的遗产中予以受偿。

李某的长子称,早与李某分家单过,这是否意味着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呢?其实不然。分家并非是法律概念,李某的长子认为20年前已和李某分家,不应当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我国《宪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有抚养教育、扶助的权利义务,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李某的儿子仍要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赔偿张某的责任。当然,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假设在此案中,李某在火灾中没有死亡,张某的家属可以就赔偿款申请法院执行李某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但还是无力偿还债务的,可由法院中止执行,待李某有执行能力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如果李某是孤老,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同时,取得该遗产的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应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律师简介

丁涛涛,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公司商事等法律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称职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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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怎么“办” //www.846288.com/2019/10/11/%e5%b9%bc%e5%84%bf%e5%9b%ad%e6%80%8e%e4%b9%88%e5%8a%9e/ //www.846288.com/2019/10/11/%e5%b9%bc%e5%84%bf%e5%9b%ad%e6%80%8e%e4%b9%88%e5%8a%9e/#respond Fri, 11 Oct 2019 07:16:18 +0000 //www.846288.com/?p=13436 8月11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伊利市一家托儿所发生火灾造成至少5名儿童死亡,另有数人受伤。据媒体报道,失火托儿所设置在居民区一处独栋住宅内,起火地点可能位于住宅一层的客厅,原因尚待查明。幼儿园、托儿所等幼儿学习活动场所,人员具有特殊性,在建筑消防设置方面也有着严格要求。

案例回顾

2013年7月,广东珠海市斗门区的宝乐幼儿园经区教育部门批复同意成立,办学规模为15个教学班、人数为450名幼儿。2015年4月2日,辖区消防部门到幼儿园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幼儿园未经依法审核、擅自施工,且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遂对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六万元罚款。

宝乐幼儿园使用的场所原为一家铝材厂,2002年6月,消防部门对铝材厂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写明:此次验收的工程,以后如有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用途变更等,应向消防监督部门申报审批。后铝材厂将场地转给宝乐幼儿园后,幼儿园将厂房改建为两层并进行了装修。消防部门提出,尽管该建筑此前经过了消防验收,但是改建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就需要再次对消防进行申报验收。对此,宝乐幼儿园认为,在防火监督大队检查时,只开设6个班、使用了6个教室,合计560平方米,而且幼儿园一直使用铝材厂消防设备,根本没有对场地内的消防设备进行改建。此外,宝乐幼儿园在开始办学到防火监督大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都没有再实施过其他与消防有关的行为,宝乐幼儿园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不应被处罚两次。

对于幼儿园的申诉,法院认为,宝乐幼儿园获批的办学规模为15个教学班、人数为450名幼儿,按消防部门检查时已使用的面积比例计算,15个教学班的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此面积与宝乐幼儿园的办学规模相匹配,结合宝乐幼儿园改建装修的情况,应认定宝乐幼儿园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宝乐幼儿园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申请消防验收。

此外,宝乐幼儿园对涉案场地进行改建,存在未经依法审核、擅自施工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两个行为,防火监督大队对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宝乐幼儿园将涉案建筑物进行改建前,并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投入使用前,亦未申请消防验收。宝乐幼儿园主张其只实施了一个“改建”行为,系对法律理解有误。

律师点评

解答人:何建勋(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1、宝乐幼儿园将原铝材厂厂房改为幼儿园应属于对原有建筑的改扩建行为。

我们通常所说的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属于最常见的改建工程,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本案中,宝乐幼儿园由铝材厂生产经营用房改建而成,首先从使用功能和使用目的来说,幼儿园作为一种学前教育机构,用于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两者截然不同。其次,宝乐幼儿园将原厂房从一层改为两层,即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属于对建筑物的扩建工程。因此,宝乐幼儿园在本案中存在对铝材厂厂房进行改建和扩建两个建设工程活动。

2、宝乐幼儿园改扩建铝材厂厂房用做幼儿园儿童用房的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米时应当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改扩建后的宝乐幼儿园仅仅底层建筑面积就达到1400平米,其获批的15个教学班的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此面积与宝乐幼儿园的办学规模相匹配,结合宝乐幼儿园改建装修的情况,应认定宝乐幼儿园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依据《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需要指出的是,该1000平方米需审批进行建设的面积是指建设工程总体设计的幼儿园的儿童用房面积,并非实际投入使用面积。因此,宝乐幼儿园以只开设6个班、使用了6个室,合计560平方米的理由进行抗辩认为无需进行审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幼儿园儿童用房的建筑总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第五项规定的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条件时,仅需向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无需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依据《消防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建设工程仅需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而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因此,本案中所涉及的有关幼儿园的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是否需要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还是仅需备案关键看该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建筑总面积是否大于一千平方米,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就需要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报批和验收,反之只需要备案即可。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

律师简介

何建勋,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东方大律师》栏目嘉宾,同时为多家社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每周定期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扩展阅读:幼儿园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

楼层:尽量独立设置,不宜过高过大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幼儿园宜单独修建,如需设置在多层建筑中,最好设在首层或是二层,面积不宜过大。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三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疏散:出口两个以上,门朝安全方向开启

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疏散出口应有两个以上,用于安全疏散的楼梯间内不能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等,楼梯间内宜有天然采光,不应有影响安全疏散的凸出部分或凸出物。安全疏散用门不能采用吊门和拉门,并严禁使用转门,疏散用门应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此外,在学员安排上,年龄较大的儿童安排在楼上,将年龄较小的儿童游戏室、课堂、寝室等安置在楼下,以利于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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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隧道内起火之后 //www.846288.com/2019/09/11/%e8%b4%a7%e8%bd%a6%e9%9a%a7%e9%81%93%e5%86%85%e8%b5%b7%e7%81%ab/ //www.846288.com/2019/09/11/%e8%b4%a7%e8%bd%a6%e9%9a%a7%e9%81%93%e5%86%85%e8%b5%b7%e7%81%ab/#respond Wed, 11 Sep 2019 08:10:22 +0000 http://df.sh70119.com/?p=13231 2016年4月25日,货车司机田某驾驶着装载19吨货物的货车行驶通过隧道内时车辆突然起火,不仅车跟货物被烧毁,连隧道也遭了殃。高速公路公司遂将车主告上法庭,但没想到事情出现了反转,车主发现事发隧道竟然没有经过消防验收便投入了使用。

案例回顾:

事故发生于当日凌晨,田某驾驶着重型厢式货车沿沈海高速公路由泉州前往厦门方向,行驶至大坪山隧道内时货车右后轮起火。火灾中,田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及车上装载的19吨货物被烧毁,隧道A道货车道结构严重受损,隧道内过火、烟熏面积2500㎡,隧道二衬混凝土剥落严重,隧道照明、消防、交安、监控、通风设施损毁严重,直接财产损失680余万元。后经调查证实,起火原因为货车第三轴右侧主轮车轮阻滞即制动鼓与制动蹄机械摩擦发热而引燃轮胎。

高速公司遂将车主陈某、司机田某以及车辆挂靠的某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隧道损失。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50.01万元,车辆挂靠公司赔偿其余的390多万元,车主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中,陈某表示,一审庭审时,福建高速一方当庭承认大坪山隧道所在路段竣工后并未经消防部门验收,违法《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福建高速存在过错,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第五款:(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就此问题,一审法院曾向当地消防部门咨询:高速公路隧道工程是否属于上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部门表示“不属于”。另据消防专家表示,各省市会根据各自情况对建筑、交通设施的消防验收工作作出具体的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未支持车主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解答人: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交警认定火灾系车辆机械性故障引起,司机田某主观上无法预见,因此田某未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无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认定本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司机田某无责任。

事发之时车辆虽由田某驾驶,但车主为陈某,且挂靠于某物流公司名下,物流公司对该车负有管理责任,实际车主陈某对该车辆承担直接的日常维护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事故系由车辆机械性故障引起,故车辆的所有人、挂靠人不能免责,仍应承担相应的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好在事故车辆购买了保险,且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责任期内,可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范围是多少?

车主陈某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的争议焦点为:受损的隧道的管理单位——某高速公司是否存在过错?陈某的理由是:福建高速一方当庭承认大坪山隧道所在路段竣工后并未经消防部门验收,违反《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福建高速存在过错,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隧道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那么,案发的高速公路隧道工程是否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隧道工程”,对此,当地消防部门认为并不属于。笔者查阅了相关法规,并无明确法律规定确认“高速公路隧道工程”属于上述必须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而根据消防部门的答复,他们认定高速公路隧道工程不属于特殊的建设工程,因此交付使用前的消防验收不是必经程序。据了解,事故发生地段已经在2010年由福建省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验收,而且陈某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案发路段存在交通隐患。若陈某主张福建高速公司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其应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佐证,若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其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3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发布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将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住建部门实现房建、人防、消防一体式集成审批,行政审批改革驶入“快车道”,将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实现高效便民。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

律师简介

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和2019年度杨浦区社区法治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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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宽门限制了谁 //www.846288.com/2019/08/19/%e9%99%90%e5%ae%bd%e9%97%a8%e9%99%90%e5%88%b6%e4%ba%86%e8%b0%81/ //www.846288.com/2019/08/19/%e9%99%90%e5%ae%bd%e9%97%a8%e9%99%90%e5%88%b6%e4%ba%86%e8%b0%81/#respond Mon, 19 Aug 2019 03:36:55 +0000 //www.846288.com/?p=13064 2015年10月25日下午,四川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楼房村一村民家中突发火情,经消防扑救,村民游某的二层小楼得以保全,但财物遭到损毁。事后,游某认为,原本在10分钟内就能赶到的消防车因村道上设置的两道限宽门而晚了20分钟,这才导致自家的火情没能及时被扑灭,为此镇政府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当地镇政府则认为,火灾系游某家中线路老化引起,事发后镇村干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及时为消防车通行排除障碍,尽到了义务。一时间,村道上的限宽门成了案件的焦点。

案例回顾

10月25日下午,游某家二楼卧室突然失火,在附近村民拨打119后的35分钟,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经过扑救,起火的二层小楼虽然保住了,但卧室被里烧得一片狼藉,柜子里的数千元现金也被烧得残缺不全。

游某家距离消防队仅6公里,正常情况下,10多分钟便能赶到,但是消防队在进入村道时,被设在村道入口的限宽门挡住了去路,只有一辆水灌车可通过,但车顶的水炮却超出了限宽门的高度。好在正好有一辆翻斗车经过,救援人员无奈只能利用翻斗车抬高车厢,强行顶起限高架,将限宽限高路障清除后才使得消防救援车通过了村道入口,之后救援人员又用同样的方法清除了村道出口的限宽门。为了通过两个限宽门,消防车队大约花了20分钟。这才导致最终消防队的“姗姗来迟”。

面对这一切,游某认为,是村道口设置的限宽门影响了消防车通行延误了灭火,否则火情不会如此严重,镇政府应对其家中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镇政府则回应称,在村道上安装限宽门,是镇政府经过反复研究并征求村民一致同意的。当年由于周边道路维修实施全封闭施工,大安区交通、交警、当地镇政府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告知车辆必须绕行,直至次年1月。公告发出后,个别大型重载货车不按规定绕行,借红旗村村道抄近路行驶。从车辆通行和村民出行的安全角度考虑,10月1日,团结镇政府在征求附近村民意见后决定,在红旗村村道进出口设置限宽门(限宽2.2米,限高2.3米),禁止大型重载车辆通行并安排了专人值守。如果不限宽限高,大型车辆借村道行驶,肯定会给安全带来更大的隐患。而且在游某家发生火灾后,镇村干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协助消防车通行。火灾后经确定,由线路老化所致,镇政府不应为游某家的损失担责。

村民和镇政府各执一词,那么,从消防安全角度来说,村道能不能设置限宽门呢?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但在实际处置农村火警时,确实会遇到一些设置有限宽门的村道挡住消防车去路,致其不能及时抵达现场灭火。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消防部门有权对个人处以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虽然限宽门对消防安全有所阻碍,但消防部门目前还难以开出这张罚单。另外,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乡道、村道可以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但遇到突发紧急情况时,须及时解除限高限宽设施。

律师点评

解答人:陈春龙(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分析上面的案例,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镇政府在村道上设置限宽门的行为能否被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受害村民认为镇政府设置的限宽门阻碍了消防人员对其的救助,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镇政府是否是适格的被告?设置限宽门是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其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决定承担责任。

三、设置限宽门属于什么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在学理上有一个分类:行政事实行为,具体包括权利性事实行为与非权利性事实行为。其中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是典型的非权利性事实行为。对于村道的维护改建等都属于其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

四、设置限宽门的合理性?根据镇政府的回应,其考虑在村道上安装限宽门,是因当年周边道路维修实施全封闭施工,大安区交通、交警、当地镇政府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告知车辆必须绕行,然而公告发出后,个别大型重载货车依旧不按规定绕行,借村道抄近路。从车辆通行和村民出行的安全角度考虑,镇政府在征求了村民的同意后才安装限宽门,禁止大型重载车辆通行并安排专人值守。显然镇政府在设置限宽门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消防车的通行问题。

镇政府设置限宽门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从其回应中可以看到,镇政府在设置前没有全面地权衡利弊,在设置限宽门后,依旧需要专人值守,那么是否安装一个方便拆卸的路障设置更为妥当?另外,在发布了公告后,只有个别大型重载货车不按规定绕行,针对这样的情况,镇政府是否可以通过加大宣传,扩大公告范围等行为来阻止其通行?消防车到来之后,消防队员花费了20分钟排除障碍,这对于一场火灾而言,无疑是个噩耗。幸好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否则这20分钟就是死亡倒计时。

村道设置限宽门的弊大于利,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设置它是为了公共安全却引发了更严重的损害,由此看来镇政府行为缺乏合理性。

综上,笔者认为镇政府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以四级体制为主导的当代中国地方政府的层级结构中,镇政府虽然是最底端的位置,但却是和百姓最密切相关的行政机关,其行为直接影响老板姓的日常生活。镇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多方考量,权衡利弊,选择最佳方案,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通道时生命通道,每一个单位、个人、国家机关都要予以重视,消防部门也要及时得对各个要道定期踩点、排查,以防有类似情况发生。

律师简介:

陈春龙,中级经济师,执业于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百姓大律师”平台合作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同时是多家政府机关和国内各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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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失火,近千户业主担责 //www.846288.com/2019/07/15/%e5%b0%8f%e5%8c%ba%e5%a4%b1%e7%81%ab%ef%bc%8c%e8%bf%91%e5%8d%83%e6%88%b7%e4%b8%9a%e4%b8%bb%e6%8b%85%e8%b4%a3/ //www.846288.com/2019/07/15/%e5%b0%8f%e5%8c%ba%e5%a4%b1%e7%81%ab%ef%bc%8c%e8%bf%91%e5%8d%83%e6%88%b7%e4%b8%9a%e4%b8%bb%e6%8b%85%e8%b4%a3/#respond Mon, 15 Jul 2019 03:38:49 +0000 //www.846288.com/?p=12926 2017年10月5日,浙江杭州城西金成花园发生火灾,导致1人死亡。事后,受害人父母以小区安全通道受阻耽误消防救援为由,把业委会告上法庭。今年4月28日,经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酌情确定被告(金成花园小区业委会)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计金额11万多元赔偿款由984户小区业主分摊。

案例回顾

2017年10月5日傍晚,杭州西湖区金成花园一住宅楼发生火灾,居住在六楼的一名年轻人爬到阳台上躲避,但浓烟不断从窗户冒出,无奈他又爬到5楼遮雨篷上,后因火势太猛,小伙从雨篷上坠落身亡。事后,受害人父母以小区安全通道受阻耽误消防救援为由,将金成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庭上,原告提出火灾发生时由于小区路面停放车辆太多导致消防车没能停在出事的楼下,延误救援,业委会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需承担责任。被告则认为,消防车停放的位置与其取水有关,属于合理的救援范围,而且整个救援过程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表明路面停放车辆给消防车救援造成了妨碍。而且在火灾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业委会成员和小区保安立即携带消防器材前往现场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救援,尽到了相关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起火原因“不排除玩火引燃鞋柜引发火灾”,而且受害人系精神残疾,因此主要责任在监护人,也就是受害人父母。此外,小区主干道的停车问题、大门口的商铺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车辆的通行,耽误了救援,业委会未能通过有效管理确保小区入口主干道的同行顺畅,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业委会非专业物业公司,管理能力有限,而且金成花园业主私家车数量是车位数量的2倍以上,客观上存在停车困难问题。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酌情判定被告承担10%责任,合计赔偿11万多元。

如果小区是第三方的物业公司,那么针对这样的判罚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走保险出钱赔偿。但金成花园小区为业委会自管,但数年来仅收取每平方米0.5元的物业费,业委会账户几乎无余额,这就意味着赔偿金额要摊派到每位业主身上。

对于判决结果业主们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既然消防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排除玩火引燃鞋柜引发火灾”,又为何让全体业主来承担责任?还有的业主提出自己根本没有车,不存在自家的车辆阻碍了消防畅通的问题;还有的业主是在事发以后才入驻的,为何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有业主认为业委会只是一个由业主选举出来实行自治管理的民间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退一步说,即使业委会能作为被告,业委会的钱都是业主的,业委会有权动用吗?

律师点评

解答人: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

上述案例的判决一出,引发了广泛讨论,主要集中在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可以当被告,以及法院判决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委会是否可以向全体业主收钱吗?笔者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就以上问题提供一些观点,供大家讨论。

判断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首先应定义业委会的法律性质。业委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反映全体业主中绝大多数人的意见;(2)业委会的活动以物业的自治管理为限;(3)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向全体业主负责,维护的也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4)业委会必须到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业委会一般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方性法规成立的,大多有相对固定的组成人员和职责分配,并在全体业主授权下管理公共基金,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性用房及由此产生的收益进行监督管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有专属账户,拥有“一定财产”。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规定,“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按此看,业委会完全满足“其他组织”的条件,因此判断业委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法律基础上没有问题。

另外,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批复来看,也认定业委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8月20日在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关于金湖新村业委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以及在2005年8月15日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5)民一立他字第8号《关于春雨花园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分别对业委会作为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给予了明确的认可,认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究其本质,业委会不是法人,业委会实际上是以业主大会的名义参加诉讼,代表的是全体业主,即真正的诉讼主体是全体业主,只是在诉讼中不可能要求全体业主共同作为当事人参加。因此,业委会虽然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业委会在诉讼中的一切行为均是代表业主大会,其法律后果最终也归属于业主大会,也就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说到这也就回答了一开始提到的另一个问题,法院判决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但这里的全体业主指的应该是事故发生时在金成花园小区居住的全体业主,从溯及力上讲不包含事故发生后至判决作出期间新入住的业主。业委会向需要承担责任的业主收取费用也非常合理,只是部分业主的抗拒心理我们也可以预料到。法院想执行到所有款项依然会遇到不少困难。

笔者认为,业委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存在,赋予业委会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业委会自身一旦成为权利义务的归属点,既便于其取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更能增加交易相对人之便利性和安全感,还会有利于相关物业纠纷的依法及时解决,减少单个业主的讼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无论是出于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还是从诉讼效益的角度权衡,或者仅从节约司法资源方面考量,希望立法层面能尽快注意到这个问题,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以免不同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最后回归到消防安全上,我国《消防法》第28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金成花园小区火灾赔偿案又一次给我们敲了警钟,给我们发出了两点警示:一、每一位业主都要严格遵守《消防法》的规定,不在消防通道上停车;二、业委会或者物业公司都要严格履责,加强管理和服务,保障每一条消防通道的顺畅,致力于建造安全有序的小区。只有业主和业委会共同努力,消除小区内各类安全隐患,切实把安全工作做细做实,实现防患于未然,才能迎来更加安全的明天。

律师简介: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资深出庭律师、律师仲裁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扬远疑难、复杂案件总负责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曾毕业于军事院校,并在军队服役多年。长期担任《东方大律师》《大律师》和《我要找律师》栏目的嘉宾,以第三方公益律师身份为《新闻晨报》涉法及社会热点新闻报道提供法律观点和分析意见。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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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消防通道 //www.846288.com/2019/06/17/%e6%88%91%e5%ae%b6%e7%9a%84%e6%b6%88%e9%98%b2%e9%80%9a%e9%81%93/ Mon, 17 Jun 2019 00:45:30 +0000 //www.846288.com/wordpress/?p=10757 关于消防通道,似乎总有说不完的“新鲜事”,在上次发生被移动隔离桩霸占致消防救援受阻的新闻后,这次又有了更奇葩的事情——在黑龙江哈尔滨南岗区一住宅小区,本应畅通的安全通道却变成了别人家的私有房产,而且还办出了不动产登记证。

案例回顾

新闻的主角是哈尔滨南岗区恒运花园小区,一栋28层高住着500多名居民的高层住宅,业主们表示,102室的住户将消防通道圈进了自家房屋内,变成了私有财产。对此,102室的业主刘先生却表示,入住时就是这样的格局,自己没有做过任何变动。

为了反映消防通道被堵的现象,2018年7月,业主们拨打了96119举报火灾隐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南岗区大队受理了这个举报。在消防大队的工作指导意见书中写着:102室确实占用了该幢建筑一层直通室外的安全疏散通道。随后,消防大队向小区物业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

一个多月后,当业主们期待违建可以被顺利拆除时,却被告知,102室的不动产登记证中,将消防通道一并纳入了房屋户型图且算入房屋总面积。消防通道有了产权证,成了业主合法的私有财产,拆除工作无奈停滞。

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每一套商品房必须获得住建部门批准的销售方案后才能进行销售并办理不动产证。不动产交易中心表示,房产的审批部门是住建部门,其办证是依据住建部门下发的方案。

在被消防部门确认102室违规圈占消防通道后,恒运花园小区的开发商便向哈尔滨市住建部门申请调整所涉建筑方案,将房屋使用性质为商服的一层12号和使用性质为住宅的一层1b变更合并为一套使用性质为商服的房产进行销售。市住建部门批准申请后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下发了销售方案变更通知,且在通知中明确将消防通道并入了102室的房产面积中。

事情本并不复杂,但如此明显的一个违法行为,却能一路绿灯办下不动产证,把简单的事情越搞越复杂,直至媒体曝光才得以被相关部门重视。今年1月初,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公告,涉事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作废,次日违法建筑被拆除,但小区物业公司仍将消防通道大门上锁,直至2月24日才将门锁拆除恢复畅通。

经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认真审查相关材料、该房产明显不符合变更要求的情况下,违规批准了恒运公司将住宅和商服面积合并成商服销售的申请;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违规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哈尔滨广厦房地产面积测量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户型图没有真实反映房屋结构。此外,辖区派出所长期未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对违法建筑拆除后整改问题监管不力;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不到位,上述单位相关人员被给予处分。

律师点评

解答人:李维世(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主任)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也就是说,每一套商品房都必须取得住建部门批准的销售方案后才能进行销售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因此,在本案中,住建部门首当其冲应当担责,其违规批准开发商恒运公司将住宅和商服面积合并成商服销售的申请,是根本原因;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南岗分中心,违规为该房产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是直接原因。

此外,《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该栋住宅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同时管理和使用,有责任对消防疏散通道进行管理。消防部门有权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当事人拒不履行整改决定的,消防部门有权强制执行。从理论上讲,同楼住户尤其是一楼住户除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为由,诉请确认102室的房屋产权证无效,但在实践中,法院可能以102室住户及产权证尚未直接侵犯同楼住户的权利,他们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由,不予受理案件。因此相关部分规定亟待立法完善。

本文解答律师简介

李维世,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主任,《大律师》节目嘉宾、《上海法治报》专栏作者、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及法硕协会宣讲嘉宾,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产拆迁、婚姻家庭等疑难民商事法律纠纷。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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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桩,堵住了谁? //www.846288.com/2019/05/15/%e9%9a%94%e7%a6%bb%e6%a1%a9%ef%bc%8c%e5%a0%b5%e4%bd%8f%e4%ba%86%e8%b0%81%ef%bc%9f/ Wed, 15 May 2019 09:11:30 +0000 //www.846288.com/wordpress/?p=10569 畅通的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迅速抵达火灾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的重要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消防通道被占似乎是个屡禁不绝的问题。在火灾之时,堵住消防通道可能就是堵住了生命之路。

(栏目编辑:钟 琳,插图:何忆雯)

案例回顾

今年2月23日晚,四川成都一小区火光冲天,发现火情的居民迅速拨打119求救,消防车迅速赶到现场,可消防车开进小区时,却被现场消防通道上的几根警示隔离桩堵在了楼道外。等了约10分钟后,都没有工作人员打开隔离桩,消防人员无奈破坏了隔离桩才进去,因为10分钟之差,发生火灾的房屋火势不受控制。

消防通道上设置隔离桩本想是为了防止车辆乱停,没想堵住了消防车。在这场救援中,消防通道上设置的隔离桩成了焦点。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回应称,消防通道上确实设置了隔离桩,不过是隔离桩是活动的,可以取走,当晚情况紧急,消防人员直接用消防斧进行了破拆。此外,现场的居民表示,不仅是隔离桩,消防通道上停着的小车也一度造成了消防车通行困难。对此,物业人员表示,居民所说的情况确实存在,为了防止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物业也采取过贴条子、锁车,甚至拖车等措施,但都没有根治这个问题,设置隔离桩也是为了防止车辆占用消防通道采取的无奈之举。

所幸,火灾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消防员表示,通往起火房屋的侧面通道是否属于消防通道,需根据小区规划设计图确认,消防通道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并非所有有出口的道路都叫消防车通道,有的通道设置有门,旁边都必须配备保安室,保证能够及时打开,如果设置了固定障碍物,阻碍救援便涉嫌违法。

律师解答

解答人: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

该案发生后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有网友认为,车辆停在消防通道上实属无奈,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但更多人认为小区物业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隔离桩的行为阻碍了救援,应该构成违法。那么消防通道上是否可以设置隔离桩呢?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法?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款: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发现,消防通道是否可以设置隔离桩的关键在于,设置隔离桩是否属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小区的消防通道被各类私家车停占的情况,如果小区物业是出于保障消防通道不被占用或堵塞而设立隔离桩的话,是正当合理的,因为物业有保障消防通道顺畅的义务。一旦私家车停占用消防通道,在出现事故时会导致消防车无法顺利通过,私家车主和物业公司都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隔离桩的设立一定程度解决了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隔离桩的设立就不存在问题。因为前文说了,隔离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消防通道的顺畅,如果隔离桩本身就会导致消防通道堵塞,那么可能因此而涉嫌违法。所以最好的方法是,设立可移动的隔离桩并在周围配备保安室,一来可以避免私家车占用车位,二来也可以在遇到火灾等突发情况是第一时间移动隔离桩,避免造成影响。

不同小区的情况不同,小区内设路障是否会违反消防相关规定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有的物业公司为了车辆管理,保障消防通道顺畅,设置可移动的隔离桩阻止私家车驶入,在发生火灾时能确保可以及时搬离隔离桩,保障消防车通过,那是没有问题的。如果物业出于其他原因考虑设立了隔离桩又无法移动,这就可能涉嫌违法。另外,提醒物业公司和小区各位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需要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该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有人都在意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但很多时候大家缺乏正确的认知,只有在问题真正的发生时才会发现有一些事故是可以预防的。消防安全无小事,时时处处需留心,社区检查常态化,防患未然重在防。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通道的使用、日常管理,及占用消防通道应处于的处罚,予以了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款规定: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律师简介:

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资深出庭律师、律师仲裁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扬远疑难、复杂案件总负责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曾毕业于军事院校,并在军队服役多年。长期担任《东方大律师》《大律师》和《我要找律师》栏目的嘉宾,以第三方公益律师身份为《新闻晨报》涉法及社会热点新闻报道提供法律观点和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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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消防车坑了谁 //www.846288.com/2019/04/16/%e5%b1%b1%e5%af%a8%e6%b6%88%e9%98%b2%e8%bd%a6%e5%9d%91%e4%ba%86%e8%b0%81/ Tue, 16 Apr 2019 07:25:11 +0000 //www.846288.com/wordpress/?p=10380 2013年10月,被公安部经侦局、消防局列为督办案件的全国首例制售假冒伪劣消防车案,在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告破,6名犯罪嫌疑人被随州随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移送起诉。

案例简介

2011年2月,贵州安顺市关岭县某单位招标购买了一辆斯太尔牌8吨泡沫消防车,由安顺市中天汽贸公司中标。中天公司中标后联系到随州市江南环卫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业务员龚某,龚某又将业务介绍给了何某。

何某随后以江南公司名义同中天公司洽谈。中天公司派人来随州考察时,何某从外地调来一辆新出厂的消防车停在江南公司厂区接待考察,之后以江南公司名义与中天公司达成购车意向并签订了合同。随后,交易的这辆消防车在贵州被发现涉嫌使用假冒注册商标,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当地公安部门对此立案调查,此案同时被列为公安部经侦局、消防局联合督办案件。

经调查发现,何某于2010年从宋某手中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30份“云鹤”牌整车出厂合格证。宋某曾是武汉汽车改装厂的一名员工,辞职后并没将自己保管的30份“云鹤”牌整车出厂合格证上交,而是转手卖给了何某。同年3月至2012年4月,何某伙同另4人,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改装生产消防车辆,随州江南公司业务员徐某、宋某、龚某、李某、陈某等5人负责向全国推销。至案发时,他们已向贵州、广东、辽宁、四川等地销售62辆伪劣消防车,涉案金额高达1279万元。

基于上述犯罪事实,随州中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0万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30万元;参与作案的徐某、龚某、李某、陈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1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解答

解答人: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

有一个说法广为人知,“最赚钱的项目都在刑法书上写着”,虽然是一句玩笑,但的确有相应的道理。上文所说的案例,法院最后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据《刑法》第140条至第149条,假冒伪劣商品除了特指的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八类商品是特殊约定以外,其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假冒伪劣产品销售5万元以上就可以定罪。本案中的假冒伪劣消防车不属于上述8类商品,但的确属于以次充好和冒充合格产品,且实际销售金额上千万,明显构成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但是,有些读者可能会有疑问,觉得这个案件里存在欺诈行为,那么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虽然均可以表现为“骗”的形式,且均可能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但前者表现为民事欺诈,后者才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具体可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交易意图。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也实际存在交易行为,只是交易时隐瞒了产品的质量情况,属于瑕疵履行行为。而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根本没有交易意图,只是借“交易”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实质是虚构骗局、诱人上当,等被害人发现受骗上当后往往已经“人去楼空”,一般不存在商品交付行为,比如以销售、代售为名骗取预付款、准入金等。

2.标的物的性能和价值。诈骗罪中,行为人只是以进行“交易”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并不想发生真实的交易,即使进行了所谓“交易”,使用的“标的物”与约定的标的物往往没有实质上的联系,或者形式上有较大差距,几乎都是毫无价值或者没有任何成本的东西,甚至是子虚乌有的,因为其行为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但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行为人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具有约定标的物的基本属性,只是品牌上存在区别或在质量上存在瑕疵,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成本,其目的通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瑕疵履行的方式来赚取差价、谋取暴利。

3.欺骗的程度和受骗的原因。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被害人仅仅是因为对商品本身的质量、性能等产生了错误认识而进行了商品交易。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诈骗数额往往不限于产品本身的价值,而是通过虚构骗局的方式使被害人脱离物的本身生产了脱离实际的认识,“成交价格”取决于骗术的高明及被害人受骗上当的程度,一般来讲不存在一个固定上限,正因如此才极易给被害人的财产权造成巨大侵害。

4.对市场秩序的影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除了侵犯到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外,还会损害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诈骗罪则是单一客体。因此还可以从该种类型的销售行为是否存在于正当的商品交易领域,是否会对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合法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造成侵害等角度来进行区分。

另外也有一些读者可能会提出,将其他公司的商标直接贴在假冒伪劣消防车上是否构成《刑法》第213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就本案中,何某等人的行为的确已经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质要件,但因为何某假冒注册商标实质是为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盈利所实施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虽然我国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但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所以两相比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比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更重,法院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一罪论处。

消防车是重要的消防工具,是消防救援行动的基本保障,本案中,何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车着实可恶,一旦在实际救援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的损害远远不是金钱所能衡量的。对于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监管打击,不仅关乎市场秩序,更在于保障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法制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才能对制假、造假者形成威慑力,让消费者安心、放心。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

律师简介: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资深出庭律师、律师仲裁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扬远疑难、复杂案件总负责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曾毕业于军事院校,并在军队服役多年。长期担任《东方大律师》《大律师》和《我要找律师》栏目的嘉宾,以第三方公益律师身份为《新闻晨报》涉法及社会热点新闻报道提供法律观点和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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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来袭 //www.846288.com/2019/03/19/%e7%83%9f%e8%8a%b1%e6%9d%a5%e8%a2%ad/ Tue, 19 Mar 2019 05:47:24 +0000 //www.846288.com/wordpress/?p=10203 过年放烟花爆竹是传统,尽管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经通过立法在一定区域内禁放烟花,但习惯的改变非朝夕之功,况且绝大部分地方还是可以合法放烟火的,而因燃放不当导致的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仍屡有发生。烟花来袭,会引发哪些法律后果,我们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案例一:飞来横祸,物业被诉

2014年2月14日晚,从先生在青岛某小区租住的房屋遭遇飞来横祸,因小区居民在楼下放烟花,导致烟花蹿至其家15层露天平台上,随即引燃可燃物,烧毁了房屋的室内装修及存放在屋内的衣服等物品。经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露天平台上的可燃物所致,起火部位位于该房屋露天平台处。从先生认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对小区居民元宵节燃放烟火进行管理,未尽到管理义务。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消防联动系统发生故障,涉案房屋所在楼栋消防栓无法供水,消防人员无法就近接水灭火,以致火情扩大。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近30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从先生并不是所涉房屋的所有人,不能作为适格的原告。另外,引发火灾的实际原因尚不明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火灾是燃放烟花爆竹所致,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仅仅是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露天平台上易燃物所致,即便火灾是因为燃放烟花爆竹所致,被告并非本案的烟花燃放人,非责任主体,原告应向烟花燃放人主张赔偿责任或按公共危险行为向行为人主张权利。另外,物业公司还称,原告在露天平台堆放可燃物,存在安全隐患,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火灾发生时,被告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且已收取失火房屋2014年1月至3月的物业服务费。另外,失火楼座的消防设施用电与居民用电是同一线路系统,火灾发生后,因小区物业保安怕线路起火将该单元总电源断开,断开电源后消防栓便不能出水。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并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保持小区内消防供水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其应尽义务,造成原告损失扩大,理应对原告予以适当赔偿。最终,判决被告青岛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万元。

何忆雯/插图

案例二:围观燃放,无辜受伤

2012年除夕夜,家住南京的陆先生在自家门前观看邻居鲁先生家燃放的烟花时,不幸被飞溅的烟花伤及右眼,后经医疗鉴定,右眼构成八级伤残。陆先生提出,邻居鲁先生该为自己的伤残负责,但鲁先生认为,自己也属无辜,烟花是从小卖部购买的,老板王某才是该担责的那个,可王某将责任推到了供货商洪某身上。洪某表示,鲁先生燃放的烟花是其从安徽某直销店购买的正规产品,有厂商名称和许可证号,甚至还投了保,如果有差错应该找厂商索赔。

几方推诿,陆先生将几人一并起诉到了法院,索赔12万余元。经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供货商洪某在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肇事”烟花是浏阳某公司生产,另外法院经调查,安徽某直销店也不承认洪强曾到此进货,因此,洪某应当承担因产品缺陷所致的侵权责任,酌定比例为90%。小卖部老板王某在购买洪某的烟花时没有审查相关凭证,且王某本身也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在这样的前提下还将烟花转卖给他人,也存在过错,承担相关连带赔偿责任。最终,两人被判赔偿陆先生9万余元。鲁先生在燃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同时也没有在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烟花产品,存在一定过错,承担10%的责任。

律师解答

解答人:何宏勇(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律师简介:何宏勇,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硕士,从事民商事法律纠纷解决。

案例一中,法院之所以判决青岛某物业公司赔偿从先生财产损失80000元,是基于物业公司未完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其未依约保证小区内消防供水等消防设施完好无效,致使从先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予以扩大,物业公司的不尽责行为与从先生财产损失扩大部分具有因果关系。其次,从先生的诉讼请求是赔偿30万元的财产损失,但法院只支持了8万元,是基于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予以判定的,毕竟造成从先生财产损失的直接诱因烟花引发的火灾。若是从先生能够确定具体的燃放人,可以向其主张侵权责任,以弥补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

再来看案例二,我们在为陆先生感到不值的同时,也应有所反思。首先,金钱的肆意追逐致使市场中充斥着伪劣产品,虽商家争得了一时之财,却如过眼云烟,比如本案的供货商洪某最终还是承担了绝大部分的侵权责任。其次,因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常态”。特殊产品的经营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若无相应资质经营特殊产品,轻者如本案的小卖部老板王某在发生事故时承担侵权责任,再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重者还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如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烟花爆竹是春节中最具有年味的标志,但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大多集中在春节期间,人员和财产密集的住宅小区为重灾区,严重侵犯了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从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考虑,全国各地均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比如《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行政违法层面可依据《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条文,根据行为类型和情节轻重分别有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刑事犯罪这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相关罪名予以适用。

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这些事故最终承担者既有烟花爆竹的燃放人、未成人的监护人、烟花爆竹生产厂商和销售商,也有物业公司、开发商等。烟花虽美却易冷,春节本是一片祥和、安居乐业的景象,却因各种缘由引发不应该,更没必要发生的纠纷。为此,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针对此类问题,如何度过一个愉快的春节,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烟花爆竹的燃放人在购买烟花爆竹后应当置放在远离火源和危险品,并且应当依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的未成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候,应当有监护人陪同或其它成年人的看护。

2、各地方的行政职能部门应该做好烟花爆竹的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职责。烟花爆竹的生产厂商、批发商、零售经营者分别应当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严禁违规生产和销售。

另外提醒下,零售经营者和批发商的商业往来中也应具备法律常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法》缔结正式的书面合同,防止后续发生纠纷时,权责不明的情况出现。

3、作为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各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开发商等应当严格依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之规定在本小区做好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住宅小区内的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警报设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安装和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春节期间的防火巡查,及时排除消防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4、《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故提醒各广大住宅小区的业主在春节假日期间和日常中也应当加强防火意识,外露的阳台、空调机等切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观赏这些烟花爆竹的时候,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5、若因燃放烟花炮竹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急救措施,防止危害范围的扩大。同时,也别忘了通过手机等电子工具固定相关证据,明确发生事故的事实、结果和原因,为日后理清责任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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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娃烧毁新车 父母难辞其咎 //www.846288.com/2019/02/28/%e7%86%8a%e5%a8%83%e7%83%a7%e6%af%81%e6%96%b0%e8%bd%a6-%e7%88%b6%e6%af%8d%e9%9a%be%e8%be%9e%e5%85%b6%e5%92%8e/ Thu, 28 Feb 2019 07:25:45 +0000 //www.846288.com/wordpress/?p=9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