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东方消防救援 //www.846288.com 法治立场·科普视角·人文情怀 Mon, 11 Nov 2019 04:49:22 +0000 zh-Hans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6.5.5 //www.846288.com/wp-content/uploads/2019/07/cropped-logo-1-32x32.png 法律 – 东方消防救援 //www.846288.com 32 32 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完善应急队伍机制 //www.846288.com/2019/10/29/%e5%8a%a0%e5%bc%ba%e5%85%ac%e5%85%b1%e6%b6%88%e9%98%b2%e5%ae%89%e5%85%a8%ef%bc%8c%e5%ae%8c%e5%96%84%e5%ba%94%e6%80%a5%e9%98%9f%e4%bc%8d%e6%9c%ba%e5%88%b6/ //www.846288.com/2019/10/29/%e5%8a%a0%e5%bc%ba%e5%85%ac%e5%85%b1%e6%b6%88%e9%98%b2%e5%ae%89%e5%85%a8%ef%bc%8c%e5%ae%8c%e5%96%84%e5%ba%94%e6%80%a5%e9%98%9f%e4%bc%8d%e6%9c%ba%e5%88%b6/#respond Tue, 29 Oct 2019 08:24:05 +0000 //www.846288.com/?p=1355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言西/编辑

&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实施时间:2019年7月1日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市时给上海明确了新的定位,赋予了新的任务,开启了新的征程。而灾害事故总是伴随着城市的发展而发生,前进中的上海与世界其他国际化大都市一样,都面临共同的火灾防控课题。当前,上海正处在抓紧推进习近平总书记交给的三项新的重大任务、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的关键节点,更加需要一个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作为维护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上海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时刻清醒认识、沉着应对上海超大城市火灾防控面临的重大考验。

以近年来全国各地多起重大火灾事故为鉴,上海市有关部门针对当前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集合力量展开城市消防安全重大风险专项排查和集中整治工作,着眼建立长效机制,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意见》是消防体制改革后,全国首个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的关于消防救援工作的文件,为持续提升超大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提供了政策支撑和保障。

以全市消防安全重大风险专项排查工作为基础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开展重大风险排查总体部署,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集中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重大风险形成调研报告,将8大类重大风险专报市委列入督查内容重点督办,并提请市安委会两次发文,将排查发现的高风险点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以“隐患清单”形式下发到各区和相关委办局,挂牌督办全市201处重大风险点和20家市级重大火患单位,并提出了针对性防范化解措施,督办限时整改。

与此同时,上海市着眼健全完善本市城市消防重大风险长效防范化解机制、推动消防救援队伍加快转型升级的目标,广泛征求吸纳各区政府和市相关委办局意见建议,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报审稿)》,并将任务细化分解至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2019年4月27日,上海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会上还特别指出,《意见》的起草就是贯彻中央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具体行动。消防重在预防,要夯实责任,层层压实企业等各类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工作须臾不能忽视,丝毫不能放松,要注重体系建设,将公共消防安全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大力发展智能基础设施,加快建立人防技防相结合的防控模式。要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人员招录和政策保障等机制,确保招得进、留得住、能力强。

消防改革后首部省级消防救援文件

习近平总书记说:“一语不能践,万卷徒虚空。”做好城市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不仅要了解掌握实情,搞清楚问题是什么?症结在哪里?更要直面问题,拿出破解难题的实招和硬招。此次上海这份《意见》的发布,围绕消防责任体系、火灾隐患整治、创新消防治理、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强化队伍职业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健全完善城市消防重大风险长效防范化解机制、推动支撑消防救援队伍加快转型升级的具体措施。详细来看,《意见》的制定主要体现出三个方面的意义和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部署的有力举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扛起这一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上海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城市风险防范工作,第一时间部署开展重大安全风险排查工作。《意见》出台,是贯彻中央精神、落实全市部署的具体行动。

二是服务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重大战略实施的必要手段。消防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纽约、伦敦、巴黎、东京等国际化大城市均发生过有影响的火灾,客观上对城市形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意见》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级进一步重视加强消防工作,合力保障上海城市安全和新一轮发展战略实施。

三是推动消防救援队伍加快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消防救援队伍转制以后,作为综合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文件规定,《意见》出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长效解决人员、装备、训练、保障等方面面临的不适应、不匹配问题。

五大措施保障城市发展

《意见》全面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发展的定位要求,重点聚焦服务保障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本着远近结合、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提出五个方面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意见》重点围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从政府、部门、街镇、居村、单位等不同层面提出本地化贯彻措施。例如,制定出台《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政府消防工作汇报协调机制、分行业推行消防标准化管理、因地制宜开展消防“网格化”管理、居村委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火灾高危单位“零火灾”创建活动、“高低大化”等高风险单位组建消防专业管理团队等。

二是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意见》主要结合上海市实际,聚焦消防安全重大风险和突出隐患提出综合治理措施。例如,定期开展高风险区域消防安全评估、分行业、分领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每年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鼓励通过民筹公助等形式升级改造家庭民宿、租赁居住等场所消防设施、建立消防公益宣传机制、分类分级组织开展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和资质考核、加大火灾隐患举报核查和奖励力度等。

三是创新社会消防治理模式。《意见》还就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消防服务保障能力提出具体措施。例如,及时研究出台地方消防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大消防“放管服”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模式、依托“一居一警”“一村一警”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消防管理、在火灾高风险行业领域推行火灾保险模式、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开展难题攻关、加强消防物联网和智能消防社区建设等。

四是升级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意见》重点就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训词精神,对标“国家队”和“主力军”定位,加快消防救援队伍转型升级,提升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提出措施。例如,打造城市专业攻坚力量体系、建立社会应急力量联动响应机制、加强应急救援攻坚专业队伍建设,组建消防救援专家库和城市应急通讯网、推进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加强缺水区域消防排查治理等。

五是加强消防队伍职业保障。《意见》对标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就建立完善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体系提出措施。例如,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有烈士家属各种荣誉和待遇。离职消防救援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就业培训扶持和自主创业税费优惠政策。消防救援人员在家属随调、子女入学、交通出行、看病就医等方面保持原有优待政策。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不可否认,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公共安全面临的风险挑战也越来越大。《意见》的实施将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方面提供一系列具体思路和举措,促进新时代消防救援队伍以初心和使命,努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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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了,工伤找谁? //www.846288.com/2019/10/29/%e5%85%ac%e5%8f%b8%e6%b2%a1%e4%ba%86%ef%bc%8c%e5%b7%a5%e4%bc%a4%e6%89%be%e8%b0%81%ef%bc%9f/ //www.846288.com/2019/10/29/%e5%85%ac%e5%8f%b8%e6%b2%a1%e4%ba%86%ef%bc%8c%e5%b7%a5%e4%bc%a4%e6%89%be%e8%b0%81%ef%bc%9f/#respond Tue, 29 Oct 2019 08:25:52 +0000 //www.846288.com/?p=13558 吴海/文 何忆雯/插图

前阵子,利奇马台风造成了不小的影响:路边的树木被刮倒,共享单车被吹翻泡在水里,小区里也有居民外出时被台风吹倒……“还好我们小区在接到预警后就做好了巡查工作,有些小区据说玻璃幕墙都吹掉了。”看到媒体上关于利奇马台风过后的相关报道,小王为小区的防汛访台工作暗暗得意。正看着,保洁公司的清洁工们来给会所玻璃幕墙做维护,小王瞧了瞧,却发现来这次似乎换了一批人,那些熟悉的面孔一个都没见到。

小王走上前问道:“你们是达多公司的吗?以前没怎么见过阿?”打头的领班说,“我们是新来的,原来的达多公司听说是欠了钱,老板跑路了,所以物业公司换了我们来做保洁。”

大伙说话间,就看到了原来达多公司的员工找到小区门口,主张要保洁费,要求物业公司这边把保洁费用结算给他们,好让他们讨口饭吃。

这可好,四五个人围在小区门口,不但影响了进出的车辆,不少路人、居民也围观了起来,小王急忙联系了李队长,安排这些员工到物业办公室,避免引起更多的麻烦。

达多公司的老张与小王比较熟悉,看见小王,老张连声叹气:“怎么办啊怎么办?这老板跑路了,公司竟然也注销了,这老板太过分了,现在大家这样投诉无门,只能来找干活的地方讨个说法,要是保洁费没有结算就直接发给我们吧。大家赚的都是辛苦钱,我们也是要过日子的啊!”

小王想了想,这公司和公司之间的行为,如果结算给个人恐怕不太妥当,但这些人也确实可怜,毕竟生活压力也大,突然没有了几个月的工资也不是个办法,如果可以有个办法让他们又能拿到钱,物业这边也没有风险就好了。

接到小王电话的李队长也赶了过来,同时也电话通知了物业公司分管保洁事务的赵总。看到赵总,老张一把拉住赵总,要求他给个说法,赶紧把款结算了。老张的同事们都把赵总团团围住,一时气氛紧张了起来。

大家七嘴八舌地,也无法听清各自的想法。还好李队长把大家伙拉了开。

“我对你们的遭遇表示理解,保洁费的确还有3个月的没有结算,但由于物业公司是和保洁公司签的合同,没有保洁公司的书面确认,我们这边也无法把款项结算给你们,否则保洁公司来找到我们的时候,我们也有麻烦。这事情恐怕是无法通融,但如果你们需要联系老板,我们可以帮忙,只要他来了,提供文件证明他是达多公司债权债务承接人,那么我们三方一起签个字就能解决这个问题。”

大家听赵总这么说,都觉得有道理,也冷静下来。

这时老张又说:“我们里面有一位同事小马在台风那天因为工作的关系受了伤,我们去咨询了下劳动部门,说是可以算工伤,那这个是不是可以找你们解决?”

赵总说到:“物业公司是和达多保洁签的合同,你们都是达多公司的员工,如果受到了工伤,还是需要找和你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去申请认定工伤。一旦认定了工伤,如果有缴纳工伤保险的,那么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相应的费用,公司也会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小王听到这边急忙拉了拉李队长,问:“那他们的公司听说倒闭注销了怎么办啊?”李队长说:“别急,我们先来看看是不是工伤。”

李队长走上前,对大家说:“现在情况已经基本了解了,我们就来一起分析一下看看。前面赵总已经说了,工伤的问题是和劳动合同挂钩的,那么先问一下,大家和达多公司都有合同嘛?”

“这个是有的,这老板以前人挺不错的,合同、保险都又给我们缴纳的。”老张赶紧补充说。

“好的。那个小马是在执行达多保洁安排的任务进行保洁吗?”李队长问。

“这倒没有,那天他完成工作后,是出了小区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里写他是次要责任。这个有影响吗?”老张问道。

“如果是出了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我们就还要再看看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况。”李队长回答道。“李队,您别卖关子了,快点说吧。” 小王急忙说。

李队长正色道:“这不是卖关子,而是首先要判断是否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构成工伤。根据大家反馈的情况,小马在交通事故中是次要责任,如果当时他是在下班路上受伤的话那就符合这个条款的规定,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是需要公司来协助办理的,那么现在公司注销了怎么办呢?”小王又问。

“根据我们《公司法》的规定,一旦公司注销就等于和人死亡一样,他的主体就不存在了。但是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是需要进行清算的,属于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在完成清算后有一个主体承担责任。”李队长说,“俗话来说也就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家公司的出资人也就是你们老板,还是要承担个人责任的,也就是法律上说的‘共同当事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否则,若因用人单位没有了,职工受伤也没法享受工伤待遇的话,很多人都会钻这个空子了,法律在设计的时候就考虑了如何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利。”

“而且,如果公司在其注销之前,已知悉小马遭受工伤的相关事宜。公司在未能与小马就工伤待遇问题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注销,未及时通知小马,更未就涉及小马的劳动权益事宜尤其是工伤待遇事宜作出任何主动的沟通和交流。这样的话,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在单位注销时存在一定的恶意,以规避其应承担的工伤待遇法律责任。因此,虽然公司主体灭失,应由其原法定代表人(亦是该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东)来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具体的工伤赔偿比例,可以等小马的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再确定。”

“原来是这样啊……”老张和一同前来的同事都纷纷点头,对赵总和李队长的解释表示接受,回去马上通知小马,不要害怕,事情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我们要想办法去把老板找出来。

……

一个月后,老张提着月饼来找小王:“上次来过后,我们费了好大劲终于找到了老板本人,他因为别的项目资金周转不开所以躲起来。我们保洁这块业务其实还是有点应收款的。我们拉着老板去了几家还有保洁费没有结算的公司,把拖欠我们个人的款项也都基本结清了。现在小马的伤基本好了,补偿款都有了保障,多谢你们大家啊!”

小王忙说,“老张,你太客气啦。能够解决就好,通过你们这次我也学习了不少知识。希望你们找到新的工作,再也不要遇到跑路老板啦……”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法条释义:

工伤发生后,如果发现单位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解散等情况的,员工可以要求原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要求共同当事人承担责任,对员工的工伤负责到底。

(栏目编辑: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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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烟头的代价 //www.846288.com/2019/10/29/%e4%b8%80%e4%b8%aa%e7%83%9f%e5%a4%b4%e7%9a%84%e4%bb%a3%e4%bb%b7/ //www.846288.com/2019/10/29/%e4%b8%80%e4%b8%aa%e7%83%9f%e5%a4%b4%e7%9a%84%e4%bb%a3%e4%bb%b7/#respond Tue, 29 Oct 2019 08:28:32 +0000 //www.846288.com/?p=13561

老年人一直是火灾事故中受到伤害较多的群体,这其中因老年人卧床吸烟致灾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躺在床上吸烟,往往一支烟未吸完人已入睡,未熄灭的烟头掉在被褥、蚊帐、衣服或地毯等可燃物上很容易发生火灾。有数据显示,卧床吸烟的致亡率在火灾死亡人数中超过了70%。

案例回顾

2013年11月11日,家住北京房山区的84岁老人李某,因为卧床吸烟引燃床上被褥并蔓延成火灾,火灾导致李某死亡且殃及了住在三楼的邻居。

住在三楼的张某妻女在火灾中死亡,张某事后与李某的四个儿子协商但无果,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的四个儿子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180余万元。庭审中,被告人辩称,李某去世时,留下的退休金存折仅有3.8万元,兄弟四人已经赔偿了张某30余万元,远超过李某的遗产数额。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超过李某遗产的部分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与此同时,李某的长子称,自己和父亲早在20年前就分家单过了,对于这次事故,他既不是责任人也不是监护人,根据我国的法律,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对原告进行赔偿,即使赔偿也是出于道义。

法院认为,根据事实,住在三楼的张某妻女因楼下行为人李某吸烟引发的火灾而死亡,故李某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四名被告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175万元。该案法官表示,虽然被告需要赔偿175万元,但最终还要根据四名被告继承李某的遗产数额来进行实际赔偿,也就是说,四名被告继承多少则赔付多少。

律师点评

解答人:丁涛涛(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案中,被告辩称李某的遗产仅3.8万元,因此他们只能在此范围内赔偿。这样的说法是否成立呢?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也就是说,李某的财产除去共有财产中的他人部分,所剩的个人合法财产都是他的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如果原被告对相关财产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提交专业机构评估。按此解释,如果李某所有的财产只有3.8万元,张某的家属也仅能以此为限主张赔偿。

李某的财产有限,其居住的房屋还是租借而来,而且房东的损失也是因李某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亦应在李某的遗产中予以受偿。

李某的长子称,早与李某分家单过,这是否意味着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呢?其实不然。分家并非是法律概念,李某的长子认为20年前已和李某分家,不应当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我国《宪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有抚养教育、扶助的权利义务,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李某的儿子仍要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赔偿张某的责任。当然,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假设在此案中,李某在火灾中没有死亡,张某的家属可以就赔偿款申请法院执行李某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但还是无力偿还债务的,可由法院中止执行,待李某有执行能力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如果李某是孤老,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同时,取得该遗产的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应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律师简介

丁涛涛,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公司商事等法律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称职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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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家中失火惨死,子女被判遗弃罪 //www.846288.com/2019/10/29/%e8%80%81%e4%ba%ba%e5%ae%b6%e4%b8%ad%e5%a4%b1%e7%81%ab%e6%83%a8%e6%ad%bb%ef%bc%8c%e5%ad%90%e5%a5%b3%e8%a2%ab%e5%88%a4%e9%81%97%e5%bc%83%e7%bd%aa/ //www.846288.com/2019/10/29/%e8%80%81%e4%ba%ba%e5%ae%b6%e4%b8%ad%e5%a4%b1%e7%81%ab%e6%83%a8%e6%ad%bb%ef%bc%8c%e5%ad%90%e5%a5%b3%e8%a2%ab%e5%88%a4%e9%81%97%e5%bc%83%e7%bd%aa/#respond Tue, 29 Oct 2019 08:30:47 +0000 //www.846288.com/?p=13566

张鑫烨/文

每到重阳节,朋友圈都是各种孝敬老人的信息,有人无不讽刺地描述为“你在朋友圈孝敬父母,你父母知道吗?”的确,现实生活中真的有很多人孝敬老人的方式仅仅是给生活费。不去照料、不关心,甚至没有个电话。结果有的竟然酿成了惨剧。这期我们就说说“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拒绝抚养:子女光给钱是不够的!

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拒绝抚养”,根据司法解释,“拒绝抚养”表现为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其实质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抚养。但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阻却违法性。

这句话有点抽象,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比如老人有病,常年独居在家,寻求儿女的照顾,但是儿女不照顾,仅仅定期打钱到卡里,但是实质上老人无能力请护工,甚至也无能力取钱,只能在家中小范围的活动。这种“给钱”完全起不到供养、给予生活帮助的意思。如在紧急关头,打电话给子女,而子女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以忙、在工作为由拒绝,致使老人饿死或病死。那即便是给了钱,也是一种“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的行为。

现实中也真的有这样的案例。

案例一:2010年,内蒙古某地,2月的一天凌晨,一名老人因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被烧死在家中。经查,该名老人有两个儿子,均组成了家庭,但四人明知其年迈的母亲高某某无独立生活能力,仍然拒绝履行赡养的义务,使得老人一直独居且无人照顾。最终,两兄弟犯遗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他们的妻子作为从犯,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

此处我们要注意的是,老人因失火惨死家中,这个绝对属于“情节恶劣”,那如果只是一个人在家中呢?这就要综合考虑了。

情节恶劣:成立犯罪的要件

所谓成立犯罪的要件,就是说要根据遗弃行为的方式、对象、结果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犯罪,如果仅仅是独居老人,有生活自理能力,无疾病,也不能说是遗弃。但并不是说一定要死亡才能称得上“情节恶劣”。我们来看下面这个例子。

案例二:马某的父亲患有腿疾而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马某外出打工后,未给予任何生活帮助,马父仅靠低保生活。2018年,马父的病情因未得到有效治疗而恶化,被村干部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马父左膝部、左小腿软组织感染并形成溃疡。期间,村干部、帮扶干部曾多次电话联系马某,要求其回家照顾其父亲,履行法定义务,均被其拒绝。

老人患病严重,仍然拒绝照顾,经过劝导仍不履行抚养义务,这种根据案例就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最终,马某被警方传唤到案,刑事拘留,最终以遗弃罪判处一年,缓刑两年。

司法解释里的这句话,我们要注意,“但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阻却违法性”是说,被遗弃人做过有效的承诺,遗弃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的老师曾经举了个例子,比如以前有的农村有老人外出乞讨的陋习,老人为了减轻家庭负担,自动到外地乞讨为生,或者子女送老人到外地乞讨。由于这种行为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一旦老人在外发生了不测,子女的行为也不构成遗弃罪。但现在这样的情况非常少了。我们要注意的是,父母有时候会说“你在外,自己当心,家里不要担心”或者“你不要管我们了,自己在外打工当心”等,但子女绝对不可以把这些关心的话,当作是一种“承诺”或不照顾老人的“借口”。

抚养义务:并不限血缘关系

我们还要注意的是,负有抚养义务的并不仅仅只具有血缘关系的夫妻、子女、父母,还包括了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抚养义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抚养义务;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抚养义务。

比如养老院因老人拖欠费用,把老人扫地出门,这种行为就属于遗弃罪,那肯定有读者要说了,养老院很多现在都是民营的,都是要赚钱的,拖欠费用怎么办?其实这时候就是老人的子女有问题了,老人的子女未承担抚养老人的义务,养老院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要求老人的子女缴付拖欠的费用。在四川南充一位老人的三个儿子拒绝赡养老人,将老人送入养老院后一直不管不问,并且拖欠费用。最终,当地法院判处三兄弟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遗弃罪和杀人:按照想象竞合原则

真的没有想到,遗弃罪会和杀人联系在一起。但我们看,有的行为不就是推老人去死吗?比如有的家庭成员对抚养老人有纠纷,就把老人遗留在居委会的门口,如果不幸发生了车祸?这种就是遗弃行为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不过上述行为还是属于过失,并不是有意让老人发生车祸的,那如果是故意的呢?比如有人将行动艰难的老人带往悬崖边上,或者拿走了患有心脏病老人的药,这种行为究竟是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根据司法解释,区别两者还是要考察生命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该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从主观的角度来看,遗弃罪的行为人只是对被害人的生命和身体的危险持放任的态度,并不是说希望对方死亡,但是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是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所以上述两个行为,就是放任对方死亡的行为,那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了。最后,笔者要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老人如被遗弃,即便死亡后,仍然可以诉子女遗弃罪。

案例三:被害人杨某乙(生于1940年1月16日)现有一子即被告人杨某甲、一女杨某丙。2012年底杨某甲租车将杨某乙送回安边老家后,从此对其不尽赡养义务。之后的多年,被害人均独自生活,靠低保以及杨某丙每月提供的500元生活。村干部在此期间多次电话联系杨某甲回家照顾其父亲,杨某甲不管不问。2014年,杨某乙因患脑梗塞住院治疗,村干部又多次电话联系杨某甲回家照顾其父亲,杨某甲拒不接听电话。杨某乙住院期间的护理及逝世后的后事处理均由村委会处理。杨某乙在逝世前委托村干部对杨某甲遗弃自己的行为予以控告。最终杨某乙以遗弃罪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害人病逝前委托他人对子女遗弃的行为予以控告的形式是允许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诉法同时要求,这种自诉案件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案例三中,被害人明确了是对杨某甲遗弃罪的控告,而且有明确的犯罪证据,所以法院受理并进行了判决。

即便被害人死亡,也不能作为不起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款中,并没有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所以即便老人去世,遗弃他的子女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不得不说,这种事后的追责实在是有点“晚”了,如何真正善待老人,不仅要出于对法律的畏惧,还得靠道德的约束。法律代表的是底线,现代人则应该有更高的境界,这种境界绝不是以不犯法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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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对放火的刑事处罚 //www.846288.com/2019/10/29/%e6%98%8e%e4%bb%a3%e5%af%b9%e6%94%be%e7%81%ab%e7%9a%84%e5%88%91%e4%ba%8b%e5%a4%84%e7%bd%9a/ //www.846288.com/2019/10/29/%e6%98%8e%e4%bb%a3%e5%af%b9%e6%94%be%e7%81%ab%e7%9a%84%e5%88%91%e4%ba%8b%e5%a4%84%e7%bd%9a/#respond Tue, 29 Oct 2019 08:32:10 +0000 //www.846288.com/?p=13569 编者按

《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优良传统,是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源流,特别是其律文结构和“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有说法则直接将顺治三年(1646年)颁行的《大清律例》看作《大明律》的修订本。

另外,为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这与今日世界通用之“以案例定罪”相当,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义。

(栏目编辑:言西)

张晔/文

上两期中,我们对明朝关于放火和失火罪的处罚有了大致的一个概念,就是严苛和残忍。杖责之后还要流放,有的还要杀头,还有要枭首。原本这期笔者不想再看明律的,在查询《大清律例》的时候,却有点迷惑,为何所谓的清代继承明代的律例,在《大清律例》中有“放火故烧人房屋者,充军”的条例,“充军”的处罚显得特别温柔。于是笔者决定再仔细研究下明律。其实有这样的困惑是因为有律、有诰,还有皇帝的诏书。明清两代又保留了非常多的案例。

我们就先看放火,笔者参考《大明律集解附例》,其中有“放火故烧人房屋”一节。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皆斩,须于放火处捕获有显迹证验明白者,乃坐,其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剉赔偿还官给主。”

我们发现,这里是将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分得非常清楚,烧民宅,杖一百,但烧公家的房屋(含官府、公房、仓库),斩首。如因烧私宅蔓延到了公家的房屋,杖一百以上,还得徒三年。这种从“徒”立刻“递进”到死刑的跨越,让人不寒而栗。因为明代依然是遵从“五刑”的原则,笞是最低的一层刑罚,到杖、徒、流、死。徒和死之间至少中间还有个流放。但若是烧公房则没有,直接斩。这种谁胆敢违逆官府就得死的意图昭然若揭。

更可怕的是,这里是不分从犯和共犯的,在注解中这样补充:“若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库係官積聚之物,則與延烧者不同,故不分首从,皆斩”。

如果发生在宫廷中,其实刑罚更可怕。这也是为何会有放火枭首的说法。该书中有这样的一个例子:“一厨役点灯,偷饮官酒,醉卧,致烧酒房,并上用等酒比放火故烧官物及盗内府财物论”。字面的意思就是一个厨房杂役点灯的时候,偷吃了宫廷里的酒,喝醉了后就倒头昏睡了(大概因为点灯,手上有火种或者灯油),导致烧了酒坊,两个情节合并处罚,比照放火故烧官物和盗内府财物论处。

如果我们完全按照明律来看,这个人是先偷盗,然后失火。根据明律中关于失火的来看,“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但是,这个厨役最后却不是以失火罪论处,而是比照了放火故烧官物及盗内府财物论处。放火烧官物,我们已经上文引用过了,斩首。“盗内府财物”在明律中是这样表述的:“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其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如何判定失火还是放火,完全不是从主观意思表示出发,也许仅仅是从对象和损失的结果来判断,因为是皇宫内,总归是要死的,无论是故烧还是失火。我们仅仅从表述上就能看到这样的非故意的失火情节,但最后却冠以“放火烧官物”的罪行。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在宫廷中发生火灾惊扰了皇帝,还是情节太过恶劣,之前所提到关于枭首的皇帝诏书就发布了,“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曰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束者,拏问明白,将正犯枭首示众,烧毁之物,先尽犯人财产折剉赔偿,不敷,之数着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均赔钦此”。

我们提到过《明大诰》中极其残忍的刑罚,似乎这个枭首也仅仅是强调了死刑的一种方式,反正都是死刑范畴,只是手段不同而已。但我们注意到,在《大明律》中,对放火故烧官府财物的罪犯,提到了“须于放火处捕获有显迹证验明白者”,也就是要在犯罪现场有验证,除了口供、认证外,还需要物证。但在成化帝的诏书和引用的案例中都不复再现,反而是强调了财物损失的经济赔偿,这种不问真相的,只求严惩和赔偿的既视感,让人咋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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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2019年09期) //www.846288.com/2019/10/11/%e6%b3%95%e5%be%8b%e8%b5%84%e8%ae%af-47/ //www.846288.com/2019/10/11/%e6%b3%95%e5%be%8b%e8%b5%84%e8%ae%af-47/#respond Fri, 11 Oct 2019 07:03:57 +0000 //www.846288.com/?p=13429 耕地占用税法正式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200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在税额方面,新法规定了各地区每平方米耕地的差别化税额。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国务院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还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学术造假将撤销职称

今年9月1日起,人社部印发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明确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并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规定》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包括申报、审核、评审 、公示、确认等基本程序,推广在线评审、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同时,学术造假将撤销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医用耗材采购实施统一管理

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促进医用耗材合理规范使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医用耗材采购实施统一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采购活动,不得使用非医用耗材管理部门采购供应的医用耗材。

党政机关采购云计算服务将经安全评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重点评估内容包括云平台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安全情况等,旨在提高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使用云计算服务的安全可控水平。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发布

近日,应急管理部正式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简称《条件》),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条件》取消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在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这也是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

上海初中生社会实践情况记入综合素质评价

上海市教委、市文明办、团市委最新出台的《上海市初中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明确初中学生社会实践主要评价内容为学生参加社会考察、公益劳动、职业体验、安全实训等综合实践活动的情况。《办法》规定初中学生社会实践是必修课,学生在初中阶段需完成社会考察136课时、公益劳动80课时、职业体验32课时、安全实训24课时。

上海出台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一文件明确将“互联网医院”定义为“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

(栏目编辑:言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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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防改革指明前进方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www.846288.com/2019/10/11/%e4%b8%ba%e6%b6%88%e9%98%b2%e6%94%b9%e9%9d%a9%e9%81%93%e8%b7%af%e6%8c%87%e6%98%8e%e5%89%8d%e8%bf%9b%e6%96%b9%e5%90%91/ //www.846288.com/2019/10/11/%e4%b8%ba%e6%b6%88%e9%98%b2%e6%94%b9%e9%9d%a9%e9%81%93%e8%b7%af%e6%8c%87%e6%98%8e%e5%89%8d%e8%bf%9b%e6%96%b9%e5%90%91/#respond Fri, 11 Oct 2019 07:10:30 +0000 //www.846288.com/?p=13431 言西/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年5月30日

消防事业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消防工作取得显著进步。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涉及消防执法改革领域5个方面的12项主要任务。

消防安全与企业生产经营和市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本次消防执法改革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本刊曾在7月刊中对这一《意见》的印发做过简要新闻报道。为帮助读者朋友们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本期栏目我们将从发布背景、主要任务、监管措施等就读者关心的问题做详细解读。

深化消防执法改革遵循了哪些原则?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深化简政放权,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为此,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意见、多次召开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起草形成《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送审稿,并由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意见》强调,消防执法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从社会反映强烈的消防执法突出问题抓起,全面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堵塞制度漏洞、防范化解风险;坚持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最大力度推行“证照分离”,坚决破除消防监督管理中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提升服务质量;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把该放的权力充分放给市场,做好简化审批和强化监管有效衔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守住消防安全底线;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也接受社会和人民的监督。

可以说,《意见》的发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打造清正廉洁、作风优良、服务为民的消防执法队伍,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增强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何将13种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意见》提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取消和精简3项消防审批”,包括明确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同时向社会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

专业人士分析,这一做法实际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认证工作,特别在去年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对质量认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有一条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作出了明确部署,要求“着力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产业成熟度,建立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所以,这次将13种消防产品调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也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对质量认证工作的要求。

这次调出的13种产品中,如消防水带、消防车等产品属于消防部门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产品,还有一些与消费者直接接触较少,同时质量也比较稳定。初步统计,通过改革预计减少7万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及企业1万余家,可以大大降低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另外,现在目录中只保留了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等3种产品,改革之后,将通过继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CCC认证监管、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力度等措施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安全。

消防救援机构监管模式有哪些转变?

除了取消和精简消防审批,《意见》还提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任务,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为保障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这5种监管方式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详细来说,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了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强化重点监管,是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隐患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和多次违法记录的单位,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有奖举报,鼓励群众发现和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加强信用监管,即将消防审批、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实施“互联网+监管”,是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实现精准监管;严格火灾事故倒查追责,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以及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如何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公众聚集场所管理?

《意见》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再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据初步估算,这些措施实施后,全国每年将有10余万家公众聚集场所作出承诺后即可营业;数万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10余万名消防专业技术人才从业不再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为此,针对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从事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能会违规从业的问题,主要将采取3项措施加强监管:一是制定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对场地设备、人员、服务范围、服务活动等作出具体规定,并相应增加有关罚则。二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让市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自我调节配置,优胜劣汰。三是加强对机构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另外,针对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可能会出现的违规营业问题,也将有3项监管措施来巩固改革工作:一是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承诺的法定依据,让企业对标落实。二是实施事后核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三是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发现场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同时记入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撤销审批,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从重处罚。需要说明的是,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管理目前还没有完全具备实施条件,应急管理部正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尽快实施。

可以期待,随着《意见》逐步贯彻落实,将带动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水涨船高,助力深化消防改革,形成积极活跃的正效应和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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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五十)医保支付的医疗费该不该赔 //www.846288.com/2019/10/11/%e5%8c%bb%e4%bf%9d%e6%94%af%e4%bb%98%e7%9a%84%e5%8c%bb%e7%96%97%e8%b4%b9%e8%af%a5%e4%b8%8d%e8%af%a5%e8%b5%94/ //www.846288.com/2019/10/11/%e5%8c%bb%e4%bf%9d%e6%94%af%e4%bb%98%e7%9a%84%e5%8c%bb%e7%96%97%e8%b4%b9%e8%af%a5%e4%b8%8d%e8%af%a5%e8%b5%94/#respond Fri, 11 Oct 2019 07:12:46 +0000 //www.846288.com/?p=13433 吴 海 / 文 何忆雯 / 插图

上早班的小王,正巧赶上小区里晨练的老人们出门。住在5号楼的胡老伯每天早上都会在固定时间出来散步,除非下大雨,这天小王看到胡老伯时,却发现他一瘸一拐地走出了门。

“胡老伯,你这是怎么了?怎么受伤了?”小王迎上前去搀着胡老伯问道。

“哎,就是被那些横冲直撞的电动车撞的。汽车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要被罚款扣分,电动车却没人管。前一阵子我上街买东西,正走在横道线上过马路,一部电动车冲过来,一下把我撞翻在地,好在我经常锻炼,只是伤了腿,没有受严重的伤。”一开始对方还不肯赔钱,没办法我只好去法院告他。可谁知道法院调解的时候对方只肯出医疗费中我自费的部分,医保部分还不愿意承担,说是我没有出这个钱。胡老伯越说越气,“小王,你说这人讲道理伐?这医保不是我交的钱啊?就算我现在没有掏钱,这个钱也应该付给医保是吧,他不撞我的话医保也不会掏钱。”

胡老伯遇到的事情并不是个案,小王想起之前在报纸上看到的一则报道,说是一个骑自行车的和一个骑摩托车在马路上相向行驶的时候相撞了,骑车者受了多处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但是骑车者在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的时候,摩托车一方聘请的律师要求在赔偿总额中扣除掉骑自行车一方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5000元。当时小王在看到这则报道的时候就有些困惑了,现在胡老伯遇到这事几乎跟那则新闻一模一样。

小王把新闻跟胡老伯简单说了一下,随后回到保安室翻找前几天的报纸,看看事故最终是怎么处理的。

越是急越是不好找,翻了很久也没有找到那张报纸。胡老伯在旁边看着说,“小王,你也别急,等你空看到时再给我,找不着也没事,这不还有律师帮忙嘛。我先去锻炼了,不影响你上班了。”说着胡老伯离开了保安室,一瘸一拐地继续散步去了。

一下子没找到,小王把这事也就暂放一边,继续站小区门口值班了。到中午休息时又回来继续找。“怎么就没有了呢?前几天刚看过的……”李队长进来时,小王正翻着报纸喃喃自语。

“找什么呢?”李队长拿起杯子喝了口水问道。

“找份前几天的报纸。”小王低着头说。

“找那干什么?”

“报上有则交通事故,想想是怎么赔偿的。”小王抬头对着李队长说,“我们小区5号楼的胡老伯遇到了差不多的事情,我想给他参考参考。”

“胡老伯怎么了?”

小王于是把胡老伯的事情跟李队长大致说了一下。“你都不知道,胡老伯走路都一瘸一拐的,整个人的状态都不像从前了。”

“这种情况并不少,我也碰到过。”

“你也有过这样的经历?”小王诧异地问道。

“不是我自己,是我朋友。他是个货车司机,开车时不小心撞到人,当时关于赔偿的问题扯了很久,最后还是去社保部门咨询才解决了问题。”

“那你快说说,这事怎么解决的?”小王拉过一把椅子坐下,急切地盯着李队长文。

李队长喝了口水说:“既然撞了人,这医疗费是必须要支付的,假设被撞的人没有医保,是不是全部的医疗费都应该由肇事方承担呢?”

小王点了点头。

“我们再来讨论有医保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医疗费由两方支付,一方是被撞的人,另一方是医保机构。肇事了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无论是否有医保,都不应该减轻肇事方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负责任的那一方应该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

“那么就是说,胡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医保已经报销的部分,对吗?”小王问道。

“不完全是这样,因为社会保险法也规定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也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所以在商业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双倍赔偿,但社会保险范畴内,被保险人并不因保险关系而额外获得双倍赔付。”

“这个意思是说,胡老伯还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医保部分的医疗费,但这个钱应该在拿到后退给医保机构?”

“这是一种情况,胡老伯也可以在案件中要求追加医保机构作为第三人,判决肇事方直接把医保支付的医疗费支付给医保机构。当然,如果这个案件中没有处理的话,医保机构也可以单独起诉肇事方追讨医保机构支付的医疗费”。

“这么说我是听明白了,也就是谁付的钱就应该赔给谁,并不因为有医保就减少肇事方的赔偿责任。”小王点了点头,“我这就告诉胡老伯去,让他不要再为这个事情烦心了。”

“如果胡老伯觉得不放心,可以去社保部门再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释义

首先,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是人身保险,因此对于医保已经承担的部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其次,侵权人与被侵权人、患者与社保部门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被侵权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医疗费属于侵权法调整范畴,而患者治疗期间基于与社保部门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前者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后者目的在于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是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两者在效力上不存竞合关系。还有就是,如果将医疗费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予以扣除将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因为社会医疗保险属于国家福利性质,侵权人因为自己过错导致国家财政额外支出,与立法本意严重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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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怎么“办” //www.846288.com/2019/10/11/%e5%b9%bc%e5%84%bf%e5%9b%ad%e6%80%8e%e4%b9%88%e5%8a%9e/ //www.846288.com/2019/10/11/%e5%b9%bc%e5%84%bf%e5%9b%ad%e6%80%8e%e4%b9%88%e5%8a%9e/#respond Fri, 11 Oct 2019 07:16:18 +0000 //www.846288.com/?p=13436 8月11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伊利市一家托儿所发生火灾造成至少5名儿童死亡,另有数人受伤。据媒体报道,失火托儿所设置在居民区一处独栋住宅内,起火地点可能位于住宅一层的客厅,原因尚待查明。幼儿园、托儿所等幼儿学习活动场所,人员具有特殊性,在建筑消防设置方面也有着严格要求。

案例回顾

2013年7月,广东珠海市斗门区的宝乐幼儿园经区教育部门批复同意成立,办学规模为15个教学班、人数为450名幼儿。2015年4月2日,辖区消防部门到幼儿园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幼儿园未经依法审核、擅自施工,且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遂对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六万元罚款。

宝乐幼儿园使用的场所原为一家铝材厂,2002年6月,消防部门对铝材厂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写明:此次验收的工程,以后如有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用途变更等,应向消防监督部门申报审批。后铝材厂将场地转给宝乐幼儿园后,幼儿园将厂房改建为两层并进行了装修。消防部门提出,尽管该建筑此前经过了消防验收,但是改建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就需要再次对消防进行申报验收。对此,宝乐幼儿园认为,在防火监督大队检查时,只开设6个班、使用了6个教室,合计560平方米,而且幼儿园一直使用铝材厂消防设备,根本没有对场地内的消防设备进行改建。此外,宝乐幼儿园在开始办学到防火监督大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都没有再实施过其他与消防有关的行为,宝乐幼儿园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不应被处罚两次。

对于幼儿园的申诉,法院认为,宝乐幼儿园获批的办学规模为15个教学班、人数为450名幼儿,按消防部门检查时已使用的面积比例计算,15个教学班的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此面积与宝乐幼儿园的办学规模相匹配,结合宝乐幼儿园改建装修的情况,应认定宝乐幼儿园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宝乐幼儿园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申请消防验收。

此外,宝乐幼儿园对涉案场地进行改建,存在未经依法审核、擅自施工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两个行为,防火监督大队对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宝乐幼儿园将涉案建筑物进行改建前,并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投入使用前,亦未申请消防验收。宝乐幼儿园主张其只实施了一个“改建”行为,系对法律理解有误。

律师点评

解答人:何建勋(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1、宝乐幼儿园将原铝材厂厂房改为幼儿园应属于对原有建筑的改扩建行为。

我们通常所说的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属于最常见的改建工程,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本案中,宝乐幼儿园由铝材厂生产经营用房改建而成,首先从使用功能和使用目的来说,幼儿园作为一种学前教育机构,用于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两者截然不同。其次,宝乐幼儿园将原厂房从一层改为两层,即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属于对建筑物的扩建工程。因此,宝乐幼儿园在本案中存在对铝材厂厂房进行改建和扩建两个建设工程活动。

2、宝乐幼儿园改扩建铝材厂厂房用做幼儿园儿童用房的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米时应当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改扩建后的宝乐幼儿园仅仅底层建筑面积就达到1400平米,其获批的15个教学班的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此面积与宝乐幼儿园的办学规模相匹配,结合宝乐幼儿园改建装修的情况,应认定宝乐幼儿园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依据《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需要指出的是,该1000平方米需审批进行建设的面积是指建设工程总体设计的幼儿园的儿童用房面积,并非实际投入使用面积。因此,宝乐幼儿园以只开设6个班、使用了6个室,合计560平方米的理由进行抗辩认为无需进行审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幼儿园儿童用房的建筑总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第五项规定的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条件时,仅需向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无需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依据《消防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建设工程仅需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而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因此,本案中所涉及的有关幼儿园的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是否需要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还是仅需备案关键看该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建筑总面积是否大于一千平方米,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就需要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报批和验收,反之只需要备案即可。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

律师简介

何建勋,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东方大律师》栏目嘉宾,同时为多家社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每周定期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扩展阅读:幼儿园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

楼层:尽量独立设置,不宜过高过大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幼儿园宜单独修建,如需设置在多层建筑中,最好设在首层或是二层,面积不宜过大。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三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疏散:出口两个以上,门朝安全方向开启

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疏散出口应有两个以上,用于安全疏散的楼梯间内不能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等,楼梯间内宜有天然采光,不应有影响安全疏散的凸出部分或凸出物。安全疏散用门不能采用吊门和拉门,并严禁使用转门,疏散用门应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此外,在学员安排上,年龄较大的儿童安排在楼上,将年龄较小的儿童游戏室、课堂、寝室等安置在楼下,以利于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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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拔电吹风?判刑四年! //www.846288.com/2019/10/11/%e6%9c%aa%e6%8b%94%e7%94%b5%e5%90%b9%e9%a3%8e%e5%a4%b1%e7%81%ab%ef%bc%8c%e5%88%a4%e5%88%91%e5%9b%9b%e5%b9%b4%ef%bc%81/ //www.846288.com/2019/10/11/%e6%9c%aa%e6%8b%94%e7%94%b5%e5%90%b9%e9%a3%8e%e5%a4%b1%e7%81%ab%ef%bc%8c%e5%88%a4%e5%88%91%e5%9b%9b%e5%b9%b4%ef%bc%81/#respond Fri, 11 Oct 2019 07:18:24 +0000 //www.846288.com/?p=13440 张鑫烨/文

案例:电吹风用完直接放在床上,后来房间着火,4名租客不幸丧生火海。这是2015年初江苏南京鼓楼区北秀村发生的一起火灾,使用电吹风的姑娘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看到这样言简意赅的表述,笔者心头也有一震。究竟是怎么回事,如果是正常的电吹风,到底怎么会引发火灾的呢?在这起案件中,有什么是我们需要引以为戒的呢?本期我们就来说说这个案件。

事件回放:4人身亡的群租房火灾

肇事的姑娘赵某21岁,她曾跟男友租住在南京市鼓楼区北秀村一处平房,这处民居还有其他租客。2015年1月凌晨1点多,赵某回到租住的家中,后至洗澡间洗头,其后使用电吹风吹刘海,后未拔掉电吹风电源即至洗澡间继续洗晾衣服、鞋子等,凌晨2点30分左右,赵江红回到该房间时发现房间失火,火灾造成租住于该房间阁楼的三人死亡,以及租住于隔壁房间的一人死亡。起火点就是位于她的房间的钢质高低床下铺东南部位,也就是电吹风的位置。

赵某的回忆:未及时扑灭初期火灾

她在法庭上称,当天凌晨一两点,她回到住处洗了头发,用电吹风吹完后,将电吹风关掉,放在床上,就去院子里洗衣服了。没多久,她看到院子里有浓烟,跑回屋里一看,自己房间烧起来了。她赶紧敲了左右两边的房门,让大家尽快逃生。看着租客们陆续跑出来,她也跟着人群出来了。随后一个邻居打电话报了警。

当天凌晨3点半左右,明火才被扑灭。不幸的是,有4人在火灾中遇难。其中3名女子同住一屋,她们在一家小吃店打工,老板租了那里做宿舍。另一名遇难的男子,也是来南京打工的,独住一间。

在法庭上,赵某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吹风机我关掉了,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赵某说,那个电吹风她用了一两年,一直没出过问题。电吹风是她从一个市场上买来的,没有发票,至于具体的品牌,她说自己不记得了。她还告诉法官,当时她确实关掉了电吹风,只是没有将电源插头拔掉。

检方在庭上表示,根据消防部门的鉴定,电吹风的线路二次熔断。据此可以判定,当时电吹风处于通电的状态。而通电状态不可能仅仅是接上电源,还应该是处于开启状态。检方认为,赵某平时工作从早上忙到晚上八九点,中间少有休息,下了班还要帮男友摆夜市,不排除她不记得自己到底有没有关电吹风。

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显示,赵某租的房间大约8平方米,用木板与其他房间隔开。房间内有电磁炉、电饭煲、电冰箱、暖手宝、电吹风等电器。赵某一般把电吹风和暖手宝放在床上,由于房间用电负荷有限,冰箱和电饭煲是交替使用的。

警示一:初期火灾应及时扑灭

从文字的表述看,笔者发现了很奇怪的现象,按理说群租房并不会很大,所以即便是洗澡间还是院子都不会离房间很远,也就是从电吹风发热到冒烟着火应该是可以很快就感觉到的。如果此时她能果断拔插座、浇水或掩盖或扑打,那都可以扑灭火灾。但是她选择的是敲门叫醒周围的人,并且逃生。这就导致了火灾的蔓延,变成了一场火灾事故了。

警示二:千万别租住群租房

何谓群租房,是不是2015年没有办法认定。当然不是。早在2014年,上海市政府就发布了《上海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要求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要求相关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的,要建立管理制度。

所以根据这个规定,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2人,还有是人均不得低于5平米,也就是至少这间房间(即便是后来隔开的)要有10平米。

群租房的火灾案例就不再赘述了,安全隐患太多,生命肯定比租金更贵重。赵某和男友挤在一个8平米的房间里,电器又多,加热设备又放在床上,易燃物品又多,实在很难说自己是没有责任的。

假设有人在租了群租房后看到案例有些后怕,想中途停止租赁这样的房子,是不是可以呢,还是要赔偿房东的损失?当然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33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承租人依然享有法定解除权。

事发后,消防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将现场提取的残留物送至公安部消防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3月23日,南京消防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赵某使用的电吹风引发火灾。”赵某在认定书上签了字。

法律问题一:房东把房子变成了群租房,发生了火灾,是不是要负刑事责任?

其实笔者对此也有疑问,但是要看火灾原因。究竟是不是仅仅因为电吹风着火造成的火灾及人员伤亡。假设,因为群租的原因,没有逃生通道或者逃生通道被堵塞,阁楼的三个人逃生无门而身亡,那房东就要负上相应的刑事责任或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房东所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和宣传,那么房东要对火灾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但是根据后续的进展看,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还是电吹风引发的火灾,与逃生或电路无关,那群租房对火灾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房东自然就不用负上责任。至于群租的违规行为,是另案处理的,与火灾案件无关。

法律问题二:是不是电吹风的质量不过关,是不是可以向电吹风的生产厂家寻求民事索偿?

这个问题倒有些难办。为什么这么说?笔者搜索了很多事故案例和消防部门的警示片,发现很多都提到了电吹风不拔插座的案例,有的案例是“通电8秒”就冒火的。这个是有一个条件的是,就是有物品遮挡了电吹风后面的出风口,致使内部的加热丝过热。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问题来了,首先赵某是不是能确定是从哪里买的电吹风,是不是有购买凭证。假设她都有,那销售的店家一般为了摆脱自己的责任,会提供供货商,那么如何证明缺陷呢?根据《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属于该法明文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仅规定了12种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就在其中。

但是,我们要注意两点,第一,谁说是电吹风的质量问题引起了火灾?责任认定的是“使用的电吹风”,“使用”是关键,如果厂家在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了,比如不能遮挡出风口、必须拔出插座等,那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可以免去很多责任。第二,何谓缺陷,根据司法解释,缺陷是产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产品缺陷包括三种: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或警示缺陷。厂家完全可以说,这是电吹风,根据原理就是会加热出风的,没有不符合国家标准。而且说明书等都有安全告知,完全不存在缺陷。根据法律实务,这种民事诉讼,实在是旷日持久,胜算太低了。

最后不得不感慨,细节决定成败,任何一个小小的疏忽,都可能让自己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如果赵某稍微注意一点点,多一个举动“拔掉插座”,也许命运就会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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